据@南宁交警消息,近日,在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原来停靠在路旁的桂A***27号牌大货车起步向左驶出时,恰有梁某在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梁某为了避让大货车而向左偏移,与后方马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受伤,车辆受损。
有人认为,在该案中,大货车没有直接与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不用承担事故责任,那么事实是不是如此呢? 交警部门通过调查认定: 大货车驾驶人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当事人马某无责任。 综合:南宁交警 央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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