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吴某奎犯行贿罪一案。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某奎为提高医用耗材业务量以及得到医疗设备购销项目,先后送给国家工作人员韦某敬、张某特、陆某章、杨某华、兰某球、罗某、姚某庆7人好处费共计295.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295.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决后,吴某奎不服判决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西来宾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吴某奎犯行贿罪一案
广西来宾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吴某奎犯行贿罪一案
广西来宾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吴某奎犯行贿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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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上诉人吴某奎及其辩护律师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 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来宾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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