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罗城县百盛燃气供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1月6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罗城县百盛燃气供应站充装安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区内存放有62个已充满液化石油气的气瓶。经查,当事人对上述已充装的气瓶没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充装前没有检查,充装后没有记录,也未按要求录入充装平台系统,上述气瓶被查获时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柳州市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融安县同发百货经营部经营不符合标准家用燃气灶具和热水器案
2022年11月23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专项检查行动中,对融安县同发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双马®”牌家用快速热水器未配备标准排烟管,不符合GB 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要求;销售的各品牌家用燃气灶具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9日购进上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5台、各品牌家用燃气灶具共17台,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了1台“双马®”牌热水器,违法所得138元,未出售的燃气热水器和燃气灶具已被执法人员当场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核算,该案货值金额共计384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问题产品,处以罚没3978元的行政处罚。
3.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建宇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前卫农场进行特种设备现场检查时,发现广西建宇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用的特种设备有机热载体锅炉(产品编号:19D155),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证和有效期内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获得该锅炉并于同月进行安装后,在未经监督检验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上旬投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锅炉正处于使用状态,用于加工水稳沥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4.贵港市平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查处平南县镇隆镇奥之健服装加工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5.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宁市青秀区生发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南宁市青秀区生发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T998Z,生产日期:2022年5月16日,标称生产者名称:南宁市轻旗科技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整车质量、鞍座总长度、后轮上方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蓄电池防篡改等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未履行查验产品生产厂家资质材料的情况下,从南宁市轻旗科技有限公司以1870元/辆价格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共计3辆,销售价为1999元/辆,故涉案货值金额为5997元。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1辆问题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为129元,当事人收到检验结论后,已主动召回售出的问题电动自行车,并全部退还生产厂家。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6126元的行政处罚。
6.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靖西市广汇烟酒茶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7.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桂林西南圆梦床上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棉胎以及冒用他人厂名生产棉胎案
2022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成品库中存放有无任何产品标识的白包袋内装有成品棉胎,现场还发现了涉嫌冒用他人厂名的棉胎。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依法查封,并对成品棉胎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抽检的11个样品中,除1个样品外,其余10个样品的检验结果均为不符合GB 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棉胎货值金额为140920元,违法所得为393528元;冒用他人厂名生产的棉胎货值金额合计为6624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棉胎无法召回,剩余未出售的问题棉胎产品库存3140床(合计18424斤)已被执法人员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棉胎,在产品上冒用他人厂名,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棉胎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棉胎3140床、罚没147035.2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广西市场监管)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更多资讯,请关注0771,广西门户网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0771系信息发布平台,0771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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