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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判定德国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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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杭州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判定德国公司胜诉-1.jpg

案件庭审现场。 杭州中院 供图


中新网杭州3月17日电(郭其钰)记者17日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杭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后审理的“第一案”落槌,德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就100万份检测试剂引发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法庭当庭宣判德国公司胜诉。


原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某公司(下称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杭州某公司通过微信、邮件沟通达成100万份A检测试剂的买卖合同,并于2021年4月1日向杭州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04万欧元。杭州公司因故未能向原告供应A检测试剂后,双方又达成47万份B检测试剂的买卖合意,并已如约交付。


后因疫情缓和,检测试剂市场收窄,原告未继续向杭州某公司采购B检测试剂,并要求杭州公司退回扣除47万份B检测试剂后的余款,杭州公司拒绝退款。


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原告授权委托中国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并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双方当事人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材料的中文译本。


据了解,此案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国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故此案自动适用该公约。对于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一致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杭州某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后,杭州公司未交付货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杭州公司退还货款、支付利息。


杭州国际商事法庭一审判决,被告杭州某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1203400欧元,并支付以1203400欧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从支付价款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该案审判长、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池海江表示,国际货物买卖是常见的国际商事交易,交易双方往往通过微信、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磋商并达成合意,交易要素条款零散体现在沟通过程中。各方交易主体应遵守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合同条款,诚信履约;同时增强交易风险意识,妥善保管电子数据,及时存证。


“我们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透明的国际化法治营商环境,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池海江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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